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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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抗字第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榮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八十七年度板聲字第一八四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抗告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原審以此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審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程怡怡法官李昭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 簡抗 字第 5 號裁定(89.01.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7 年度 板聲 字第 1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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