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碩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元淵
原告與被告 周庭溱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13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周庭溱最新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