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碩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元淵
原告與被告 周庭溱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13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周庭溱最新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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