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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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林丹 被告可心系統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畇鋐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04、205號、112年度訴字第17號),可心系統開發有限公司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指稱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合先說明。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方佳蓮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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