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2│立易水電材料行林│聯邦銀行大園分行│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玖仟元│UC八0二0八六││││清龍││││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