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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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炳元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炳元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王炳元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5日及最高法院於96年8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8年8月27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10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