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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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芳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芳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芳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因受刑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及執行案號等,均更正如附表所示)。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王芳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訊問筆錄等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