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小字第23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三三三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陸仟 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述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