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維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維良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維良因犯重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竊盜│竊盜│幫助重利││罪名│││││││││├────────┼──────────┼──────────┼──────────┤││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104年10月12日下午6時│103年8月4日│102年7月間某日、102││犯罪日期│27分│(聲請書誤載為101年│年4、5月間某日、102││││11月28日)│年11月間某日│││││(共1罪)│├────────┼──────────┼──────────┼──────────┤││││││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21607│署105年度偵緝字第333│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2│││號│號│00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897號│105年度簡字第849號│105年度簡字第30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7日│105年4月29日│105年6月28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897號│105年度簡字第849號│105年度簡字第3000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9日│105年8月16日│105年8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5年度執字第1723│署105年度執字第6274│署105年度執字第13412│││號│號│號││├──────────┴──────────┼──────────┤││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989號執行中,應執刑拘役9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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