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育誠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98
5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范育誠收受贓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所為有害他人財產法益之保障,惟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所收受之贓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6985號被告范育誠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街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育誠明知其友人 李承洋 於民國103年10月2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飛行網網咖店前所交付之 吳尚 澤之汽車駕駛執照1張(係 吳尚澤 置於渠所有之背包內,並於
100年2月5日14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265巷內連同背包一併遭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故意,向李承洋收受上開吳尚澤之汽車駕駛執照。嗣於103年10月5日23時10分許,范育誠因另案為警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11樓居所內查獲,並當場扣得吳尚澤之汽車駕駛執照1張(業經發還),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尚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范育誠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收│││中之自白│受其友人李承洋交付之吳尚││││澤之汽車駕駛執照1張,且││││知悉該汽車駕駛執照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之事實。│├──┼───────────┼────────────┤│2│告訴人吳尚澤於警詢中之│告訴人所有之汽車駕照,係│││指訴│置於渠所有之背包內,並於││││100年2月5日14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265││││巷內遭竊之事實。│├──┼───────────┼────────────┤│3│告訴人之汽車駕駛執照影│佐證被告收受贓物之事實。│││本、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張││└──┴───────────┴────────────┘
二、核被告范育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至報告意旨雖指上開汽車駕駛執照連同背包及背包內之新臺幣1000元、身分證、健保卡、NIKONFM10相機等其他物品係被告所竊取,而認其涉有竊盜罪嫌,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是伊的朋友李承洋於103年10月2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飛行網網咖店交給伊該駕照等語。經查,告訴人於警詢中指稱:伊的汽車駕照是放在隨身背包裡,伊在100年2月5日14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265巷內等女朋友,就把包包放在旁邊的機車上,伊載女友離開不久後,發現忘記帶走背包,當伊返回現場就發現背包不見了等語。是告訴人並未目睹被告竊取渠所有之背包,亦無附近之監視錄影畫面佐證被告確有行竊告訴人之背包,則本件除查獲被告持有前開汽車駕駛執照外,並無證據足認該汽車駕駛執照連同背包及背包內之上開物品係被告所竊取,自難僅憑被告持有該汽車駕駛執照乙節,即遽對被告繩以竊盜罪責,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揭起訴之犯罪事實尚屬同一社會事實,應為前開起訴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檢察官黃則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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