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和解筆錄原告 林佳蓉 被告 何豐展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就本院105年交訴字11號公共危險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鄭凱文檢察官彭馨儀書記官彭秀玉通譯林哲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林佳蓉被告何豐展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第一期拾萬元當庭給付完畢,並由原告點收無誤(簽名:
林佳蓉),第二期伍萬元,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給付完畢,並匯入原告所指定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林佳蓉。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5年交訴字第11號何豐展公共危險、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林佳蓉被告何豐展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