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90號原告蘇○博(姓名、住所、年籍資料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蘇晉興
方之萍 被告 陳明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因漏印第2頁,而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