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26號利害關係人 林介立 追加被告 蕭羽茹 上列利害關係人與追加被告蕭羽茹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二、查林介立以閩江營造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對三軍總醫院、 呂忠信汪均惠 等人於本院提起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建字第226號審理。然林介立之臨時管理人身份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04號裁定解任確定,自已脫離前揭訴訟當事人身份。是其仍以閩江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追加被告蕭羽茹云云,自非法之所許;況前揭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業經蕭羽茹承受原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之訴訟並撤回該事件,依前開說明,該事件業已終結,自不得再為訴之追加。爰依法駁回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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