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溫祖明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3月4日│98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8年度撤緩│桃園地檢98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560號│第1584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3187│98年度壢簡字第2545││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22日│99年3月2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3187│98年度壢簡字第2545││判││號│號││決├────┼─────────┼─────────┤││確定日期│99年3月24日│99年6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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