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詐欺罪,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