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三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童來好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童來好~B法官童來好~B法官童來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