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鴻鳴
林錫恩黃俊達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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