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被告甲○○
乙○○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汪玉蓮 律師右列被告甲○○等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陳志成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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