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九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川崎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又提起自訴,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自訴未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者,乃欠缺法定必備之程式,而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占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前揭法條規定不合,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六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提繕本並記明筆錄在卷(本院九十年三月六日訊問筆錄參照),惟自訴人逾期未遵命補提,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唐淑民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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