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債務人 許政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四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