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 鄭百川
鄭宇珍 鄭宇娟 李政祐 許哲彬 被告 秦庠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庠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起訴狀訴之聲明第六項「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二張」之交易價值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會款、買回股票及返還股票,未據繳納裁判費,然原告並未表明系爭「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二張」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俾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依上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起訴時股票交易價值之證明,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新臺幣4,876,
200元)及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吳佩玲法官周珮琦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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