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2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霖 選任辯護人 楊揚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余文哲 選任辯護人 鄭曄祺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與原本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曾德水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