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魏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懿容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2,2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而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6萬6,
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是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
費共計為6,630元(計算式:2,325+4,305=6,630)。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