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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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64號聲請人午○○
癸○○D○○天○○戊○○寅○○J○○K○○申○○甲○○乙○○丙○○○丁○○庚○○辛○○壬○○子○○丑○○○卯○○辰○○巳○○未○○酉○○亥○○地○○宇○○宙○○玄○○黃○○A○○B○○E○○F○○○G○○○H○○I○○L○○百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洪錦波 上38人共同代理人己○○複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聲請人群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戌○○聲請人廣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戌○○上2人共同代理人張靜怡律師相對人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C○○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唐麗芬 會計師(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共計4,508,808股之股東,惟自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股東數年以來,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08,750,000元,然依該公司94年度財務報表顯示該公司僅94年度虧損即達874,841,498元,遠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
而公司固定資產更由55,648,879元降至35,549,645元,其中包括機器設備、辦公設備等項目,皆有達數百萬元之減少,卻未見公司負責人提出說明,且公司營業額由93年度之322,993,576元,暴跌至94年度之94,741,739元,而同年度之管理費及總務費用,卻較前年度增加4,400餘萬元,應收帳款亦近4,000萬元,幾近全年營收之半數,負債累計至94年度已達2,218,904,478元,致該公司極可能走向清算一途,顯見其經營及帳目,皆已出現重大問題,令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之營運狀況深感憂慮,並懷疑是否有編制不實報表、淘空公司資產等不法情事。而由於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恐有遭人侵吞之虞,非檢查其帳冊、憑證無從得知。為此,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查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計4,0875,000股,聲請人持股合計為4,508,808股,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1.03%,並已持續達1年以上,而相對人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確有如聲請人主張之虧損與財務不良狀況,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財務報表及股東常會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應認確有選派檢察人加以檢查之必要。
事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經該會推薦唐麗芬會計師任之,有該會96年5月22日北市會字第0960238號函在內可稽。本院審酌會計師唐麗芬,為輔仁大學會計系畢業,曾任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恆輝會計師事務所經理、國稅局會計師便民輪值服務中心輪值會計師等職,現為宏霖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資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顧問師,專長會計帳務輔導與顧問、內控管理制度規劃、稅務行政救濟,其學經歷俱佳,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故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唐麗芬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公司之公司業務之帳目及財產情形。至聲請人雖併推薦第三人擔任檢查人,然以上開選任為適當,要如前述,且本院不受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之拘束,是無庸另為准駁之裁定。另檢查人經本院選派後,因執行檢查事務應得之報酬,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並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應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立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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