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智常
       黃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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