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87號
原 告 玉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訴訟代理人 陳進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曾文鎮 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4,11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已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