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鐘盈涵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蘇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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