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港小字第11號
原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
訴訟代理人  陳瓊如
被   告  葉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蘇美燕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費無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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