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47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世浩
被   告  王哲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捌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餘新臺幣伍
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台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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