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94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梵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張桂英 債務人許 翠津 債務人曾有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肆萬肆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梵谷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2年7月5日,邀同其餘債務人 許翠津 、曾有 盛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0元,授信種類計有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及國內信用狀融資等二項,授信動用期限自102年7月5日起至103年7月5日止,利息計付方式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37%加2.71%計為年利率4.08%,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立有綜合融資契約可稽。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於103年7月5日到期,未依約償付本息,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4940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99747│限公司、許│6月05日起││○八│││6元│翠津、曾有│││││││盛││││├──┼───┼─────┼──────┼──────┼───────┤│002│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449621│限公司、許│6月05日起││○八│││2元│翠津、曾有│││││││盛││││├──┼───┼─────┼──────┼──────┼───────┤│003│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75655│限公司、許│7月06日起││○八│││元│翠津、曾有│││││││盛││││├──┼───┼─────┼──────┼──────┼───────┤│004│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336924│限公司、許│7月12日起││○八│││元│翠津、曾有│││││││盛││││├──┼───┼─────┼──────┼──────┼───────┤│005│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349272│限公司、許│7月06日起││○八│││元│翠津、曾有│││││││盛││││├──┼───┼─────┼──────┼──────┼───────┤│006│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38516│限公司、許│7月11日起││○八│││元│翠津、曾有│││││││盛││││├──┼───┼─────┼──────┼──────┼───────┤│007│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413481│限公司、許│7月06日起││○八│││元│翠津、曾有│││││││盛││││├──┼───┼─────┼──────┼──────┼───────┤│008│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505386│限公司、許│7月12日起││○八│││元│翠津、曾有│││││││盛││││├──┼───┼─────┼──────┼──────┼───────┤│009│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523908│限公司、許│7月06日起││○八│││元│翠津、曾有│││││││盛││││├──┼───┼─────┼──────┼──────┼───────┤│010│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07774│限公司、許│7月11日起││○八│││元│翠津、曾有│││││││盛││││└──┴───┴─────┴──────┴──────┴───────┘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9747│限公司、許│7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翠津、曾有│││百分之十,逾期││││盛│││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9621│限公司、許│7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翠津、曾有│││百分之十,逾期││││盛│││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5655│限公司、許│8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翠津、曾有│││百分之十,逾期││││盛│││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6924│限公司、許│8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翠津、曾有│││百分之十,逾期││││盛│││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9272│限公司、許│8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翠津、曾有│││百分之十,逾期││││盛│││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8516│限公司、許│8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翠津、曾有│││百分之十,逾期││││盛│││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13481│限公司、許│8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翠津、曾有│││百分之十,逾期││││盛│││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5386│限公司、許│8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翠津、曾有│││百分之十,逾期││││盛│││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9│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3908│限公司、許│8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翠津、曾有│││百分之十,逾期││││盛│││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0│新臺幣│梵谷國際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7774│限公司、許│8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翠津、曾有│││百分之十,逾期││││盛│││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