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872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逸勝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捌
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