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О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法官胡忠文
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IVX6Q6L14T32G2;
附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拾││苗│少│臺│少││臺│少││││期月││栗│連7│中│連1││中│連1││││徒│62│地│偵5│高│上3│1│高│上3│1││盜│刑││檢││分│易││分│易││││││署││院│││院│││├───┼────┼────┼──┼─────┼─┼───┼────┼─┼───┼────┤│未殺槍│有肆金元││苗│4│臺│││最││││經傷│期月新││栗│8│中│上4││高│台1│││許力│徒,台││地│偵3│高│0│1│法│7│5││可玩│刑併幣││檢│5│分│訴0││院│上1│││持具│壹科肆││署││院│2│││3│││有手│年罰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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