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15號反請求原告即被告 簡彩倫 訴訟代理人 楊正華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黃振宏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訴訟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關於請求酌定子女親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另反請求原告於非財產權事件併為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財產上請求,其裁判費應分別徵收,其中本件財產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加計非財產上請求之裁判費3,000元及酌定子女親權之聲請費用1,
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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