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206號聲請人 林世倚
林玲芬 林秉叡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世輝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林進德 、 林菜 之最新籍 謄本 (記事勿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