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上易字第177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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