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5年11月20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本院送達證書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