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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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1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18號,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1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其徒刑7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甲○○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被告已於原審自白不諱,其尿液經鑑定結果,亦有安非他命毒品反應,已詳如原判決理由,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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