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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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聲再字第13號
抗告人即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昆墀 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裁定,於113年10月6日具狀聲明異議。惟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前開裁定所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