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1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09號

原告 許睿皇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以租賃關係業已終止為由請求返還租賃房屋,或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街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開說明,聲明第1項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85萬6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即市場交易金額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檢附相關資料併加計借款部分85萬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本件裁判費;倘未能提出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其價額為165萬元,併加計借款部分85萬6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0萬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849元。原告如逾期未自行補正或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賴恩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