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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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03號
原告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被告 鄭玉豐
一、原告因給付分攤外牆拉皮工程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玉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387,599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