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勞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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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勞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上更㈠字第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被上訴人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楊國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6月12日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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