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丙○○相對人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
甲○○相對人丁○○
弄3號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戊○○、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3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連帶負擔4%;由相對人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戊○○連帶負擔78%;由相對人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戊○○、丁○○連帶負擔18%。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161,160│由聲請人繳納│├────────┼──────────┼───────┤│二、公示送達登報│200│由聲請人繳納││費用│││├────────┼──────────┼───────┤│合計│161,360││├────────┴──────────┴───────┤│㈠相對人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應連帶負擔││上述合計訴訟費用之4%,其金額計為6,454元,(計算式:││161,360x4/100=6,454,元以下四捨五入)。││㈡相對人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戊○○應││連帶負擔上述合計訴訟費用之78%,其金額計為125,861元││(計算式:161,360x78/100=125,861,元以下四捨五入││)。││㈢相對人騏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戊○○、丁○○應││連帶負擔計訴訟費用之18%,其金額計為29,045元(計算式││:160,360x18/100=29,045,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