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93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文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第4列「104年8月25日假釋期滿」更正為「104
年8月26日」。其他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8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文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上
開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有前科素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足憑;其高職
畢業之學識程度、業工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
察、勒戒,並經法院多次判處徒刑後,猶仍再行施用毒品,
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參以其尿液檢驗報告數值,甲基
安非他命數值達5936ng/ml,逾判定依據數值500ng/ml達10
倍等情,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年3月2日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偵卷第8頁),是被告空言否
認,洵無可採;惟念及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
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心怡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800號
被告劉文明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劉文明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科,最近一次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與其他被判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及接續執行後,於
民國103年3月24日假釋,並於104年8月25日假釋期滿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5年2月10日20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往
前回溯96小時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於105年2月10日
20時許依法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而查獲
。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劉文明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二)採尿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2日編
號UU/2016/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採尿室毒品人
口到場採尿名冊各1份。
(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管檢字第0950001415、0960005232號函2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犯罪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份可參,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檢察官林佳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蘇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