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75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文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105年度毒偵字第64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莊文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上
開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有前科素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足憑;其高職
畢業之學識程度、無業、離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
品經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多次判處徒刑後,猶仍再行施用
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之施用毒品犯
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
非直接,又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心怡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648號
被告莊文山男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里0鄰00號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文山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89號裁定
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
101年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
字第1529、193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1年間因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案件,經新竹地院分別以101年度竹東
簡字第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1年度竹北簡字第4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新竹地院以102年度聲字
第4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4年2月13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105年2月1日晚上某時,在其位於新竹縣○○市○
○里0鄰00號之7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鋁箔紙上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於105年2月4日晚間
6時48分許通知其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莊文山於警詢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
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3月2日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6/00000000號)各
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檢察官郭維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翁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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