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3048
1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土
地之共有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 許金章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