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164號
原 告 蘇其昌
陳淑惠
何秀美
毛承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雅惠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966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