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五四四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李仲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
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末頁漏載計算書,應予增列如後附計算書所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湘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一百元
合計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