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九九四○號(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偽│有三││台│3│台│9││台│9││台中地檢││造│期年│7初│中│0│中│8││中│8││5││貨│徒二│至│地│偵5│地│訴5│3│地│訴5│3│2││幣│刑月│7│檢│4│院│2││院│2││執3│││││署│1│││││││4│├──┼────┼────┼──┼─────┼─┼───┼────┼─┼───┼────┼────┤│槍械│有一罰十││台│8│台│2││最│8││台中地檢││砲管│期年金萬│79│中│4│中│上7││高│台2││0││彈制│徒二臺元│至│地│偵9│高│3│3│法│5│78│9││藥條│刑月幣│3│檢│7│分│訴2││院│上3││執9││刀例│二││署│1│院││││││5│├──┼────┼────┼──┼─────┼─┼───┼────┼─┼───┼────┼────┤│強│有九││台│3│台│││最│3││台中地檢│││期年││中│0│中│上9││高│台7││0│││徒│62│地│偵5│高│0│8│法│9││4││盜│刑││檢│4│分│訴6││院│上5││執9│││││署│1│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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