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張績寶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鍾啟煒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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