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24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被   告 殷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香
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
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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