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1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巨上美企業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鄉鎮○村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葉美利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公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